重慶一博士辭職引發巨額賠償官司
據《重慶晨報》報道,公司培養出一名博士并簽下10年服務之約,不想博士提出辭職,隨即遭遇公司309萬元天價索賠。重慶江北區法院認為巨額賠償不違反公平原則,一審判決博士敗訴,賠償238萬余元。目前,此案已上訴到該市一中院。
公司員工簽訂10年協議
1981年到1990年,張海(化名)帶薪讀書,先后取得了大專和本科學歷,后來他又帶薪攻讀了碩士研究生。1996年9月,江北某公司與他簽訂了《委培博士協議》,約定張海學習期滿須回單位工作10年。
2001年6月,張海取得了博士學位和畢業證書。之后兩年,張海先后被任命為兩個項目的高管;2004年,張海又被聘任為研究院副所長。期間,公司還將張海送去做了2年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并提供了學習費用和科研項目。
2003年5月,公司印發的《人才流動管理辦法》規定,由公司出資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取得博士學歷的人才非合理流動,基本賠償費為160萬元;被派往公司駐境外機構從事過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訓等非合理流動人員,累計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者,基本賠償費用為60萬元。
同年8月,張海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張海在服務期內未經公司同意離開該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服務期未滿10年(工作時間未到2011年6月),收回住房;賠償金額按照《人才流動管理辦法》執行。
法院判賠公司238萬余元
2005年7月,張海以應邀參加美國一個研究項目為由,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同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2000年到2005年,公司曾派張海到澳大利亞、意大利和德國等地工作。
公司不同意張海辭職,張海執意要走。公司要求張海賠償違約金280萬元以及賠償公司在他攻讀碩士、博士期間的工資、獎金、補貼和出國等費用29萬余元,合計要求賠償309萬余元。法院判張海賠償公司共計238萬余元。張海不服提起訴訟。
來源: 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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