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能忽視法律問題
來源:安慶招聘網
時間:2025-01-16
作者:皖江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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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年底,是一個打工者跳槽辭職的多發季節,不少職場中人都暗暗打起了“另覓高枝”的主意。在這個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與打工者和和氣氣地握手告別,但也有不少的勞資雙方因為利益的糾紛而發生沖突直至鬧上了法庭。那么,在辭職過程中如何才能做到聰明而理性,適當地運用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既維護到自己應得的權益,又不會因為自己的辭職給原單位造成傷害,甚至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呢?請看下面兩個故事:
“擇木而棲”不容易
阿麗前幾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原因是她找到了另一家公司,愿意以她現在薪水的一倍聘請她。做的還是同樣的事,薪水卻多了一倍,這樣的好事誰不愿意去?
她已經把辭職報告交給公司,就等著批準了。這幾天,她也無心工作,開始收拾自己的私人物品了。這天上午,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她辭職已被批準??墒牵团鷾蕰旁谝黄鸬?,還有一份公司法務部出具的提醒函。她一看傻了眼。提醒函中說,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有如下條款:“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兩年內不得自營或者到同類競爭企業中工作;如有違反,勞動者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币虼耍鞠MⅪ惒灰o職后去同類公司工作。
阿麗想找公司理論,可是,勞動合同上寫得清清楚楚,阿麗一下子沒了方向,老東家辭掉了,新東家又不能去。盡管老東家給了一筆補償金,可是仍然得不償失。
專家觀點:不得自營或到同類競爭企業中工作,通常被稱為“競業限制”。目的是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由于競業限制條款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和終止后才生效,即該條款限制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專家提醒:工作期間積累的工作經驗、業務關系等都是勞動者寶貴的財富,是下一次求職時的無形資本。可是,這對前用人單位卻往往會造成損失。替前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誠信的要求。
在辭職的時候,正確而明智的做法是將手上所有的業務關系移交給接任者,如果還沒有安排接任者,就交給上司。如果掌握了公司的技術秘密,就應該將所有的圖紙、技術資料都交出來,不要偷偷帶走。現在很多公司采用網絡管理,辭職時,應主動注銷自己在公司局域網上的用戶名,今后不再進入公司的內部網絡。這些手續都完成了,要求公司寫一份接收清單,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今后與公司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與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則應當遵守該條款的約定,不得自營和到同類公司工作。拿著公司給的補償金,休息休息充充電,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補償多少有學問
小耿前年4月進入一家公司任行政主管。在三個月的試用期內,他幾乎沒日沒夜地撲在工作上,試用期滿,他如愿以償留在了該公司,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今年10月份,公司決定進行戰略調整,將整體遷移到南昌,所有的公司人員都必須跟過去。不愿去南昌的,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小耿是家里的獨子,又是個孝子,父母的身體狀況都不太好,時時需要他的照料。由于有這種特殊的原因,小耿自然不愿遠離父母,只想在本地另找一家公司工作,他最終決定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其他問題雙方意見都一致,就是在小耿應該獲得多少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上,小耿和人力資源部主任吵了起來。人力資源部主任認為,小耿前年7月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今年11月為止實際工作了一年零五個月,公司應給予他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尚」⒄J為,自己在試用期三個月內,也為公司做了許多工作,實際上,他在試用期內與簽訂勞動合同后的工作沒有任何區別。因此,他為公司服務了20個月,應該按20個月計算經濟補償金。
專家觀點: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又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為考察對方而設立的,如果使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則前面的試用期也是整個勞動期限的一個組成部分。
小耿為公司工作了20個月,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原則,公司應該支付小耿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專家提醒:辭職的時候,有許多權益是屬于自己可以爭取的。比如年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年都可以享受年休假,但是休假的時間須與單位協商。有的單位以工作無人接手為由,一直拒絕讓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在辭職的時候,勞動者完全可以向單位提出休完年休假再辦離職手續。再比如經濟補償金,有的單位每年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勞動合同,這樣,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只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工作年限是可以連續計算的,你為公司一共工作了幾年,公司就應該支付給你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洋洋)
來源:江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