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能否包含平時工資?三倍工資能否變成二倍?
來源:皖江人才網
時間:2024-12-23
作者:皖江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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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2019年5月,我與一家文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我的工資組成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以及獎金。
去年國慶假期期間,公司安排我10月1日加班,11月領取上月工資時,發現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資只按兩倍計算。可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該是平時的三倍,我當時和公司財務就此事討論過,財務認為我10月份工資中已經包含了10月1日的工資,依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只需要再支付二倍工資。后來這事就不了了之了。
今年馬上就要到十一了,公司又要求我加班,我想弄清楚的是,十一期間的三倍加班工資該怎么算?
解疑答惑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其應得的加班工資中是否包含日工資?對此,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和《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且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正常支付的工資中已包含有一倍的法定節假日工資,故只需向勞動者支付另外二倍的工資。
而另一種觀點則主張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中不應包含日工資。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三倍的工資。即除了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外,應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即共應支付四倍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2條第1項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三倍的工資。即除了工作日工資,應另行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原勞動部在出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后再頒布《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在原條文基礎上增加的“另外”兩字,明確了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總工資標準即共需支付勞動者四倍工資,用人單位認為只需再支付勞動者二倍加班工資的主張系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誤讀。
對此問題,我們認同第二種觀點。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該休假是計算工資的,即所謂的正常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該300%工資報酬不包含正常休假應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