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免征、減征、緩繳政策三大誤讀!HR搞錯了代價很大
來源:皖江人才網
時間:2024-12-23
作者:皖江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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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國家果斷出臺了社保費“免”“減”“緩”政策,受到了強烈關注,獲得感非常強。但是,我們也看到,近期政策十分密集,專業性很強,我幾乎天天接到各種咨詢。有很多企業、HR甚至包括媒體、一些專業人士都有些誤讀。這里,尤其對突出的三大誤讀特別說明一下,希望能真正幫助到企業以及HR朋友們。
01、誤以為每個企業都要去申請“緩繳”
這是被新聞媒體連篇累牘宣傳的一個政策,也是誤解非常多的一個政策。甚至有些HR被老板質問“有國家政策你不去執行?!”實際上,我們要注意到,“免”“減”“緩”政策中,減免是普適性政策,而緩繳是條件性政策,緩繳是有前提條件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針對減免政策是使用的“各類參保單位”這種無差別普適性用語,針對緩繳政策是使用的“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也就是說,后者是需要申請審批的。
那何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我們可以看看一些地方的具體實施辦法,例如湖南,根據湘人社規〔2020〕3號文,明確條件為“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 個月累計虧損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企業具體經辦時需要提交《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累計虧損月份財務報表以及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的緩繳協議,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市州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而且,緩繳對員工來說還有一定的風險,一是緩繳期間個人賬戶不分配入賬,當下這個非常時期醫保、公積金個人賬戶等不打錢,這肯定會影響到員工體驗(將來補繳后會補支,不影響連續);二是緩繳期間個人社保繳費部分仍然會按月隨工資代扣代繳,但單位申請緩繳后相當于個人社保代扣部分先壓在企業了,而緩繳是明確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條件的,理論上所有能通過緩繳審核的企業多多少少會有些經營問題,那么將來萬一出現在規定期限內無力補繳等情形,可能會造成非常棘手的個人權益問題。
小結:
減免是普適性政策,全部企業都可以享受;而緩繳是條件性政策,必須符合“經營嚴重困難”這個前提條件。如果本來經營正常的企業是不應該去申請的。政策導向上看大部分企業可重點關注普適性政策,另外建議經營困難的優先關注住房公積金降率,這是真金白銀的減少負擔而不是緩繳。
02、誤以為減免社保費是“完全不用繳費”
本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力度空前,所以政策傳播得非常廣泛,但是很多人并沒有仔細閱讀文件,只是看到“減免社保費”等新聞標題,誤以為減免社保費是完全不用繳納。加上有很多地方社保征收系統來不及改計費,直接先暫停收取,更加劇了政策誤讀。最近接到很多“是不是接下來完全不用繳”類似的咨詢,甚至還有人“是不是最近離職也可以等到三個月后再操作”之類的問題,誤以為增減員等也不用經辦操作了。
人社部發﹝2020﹞11號文寫得非常清楚,減免針對的是“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是不予減免的。為了避免企業忘了這回事兒,第五條還專門明確指出“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
小結:
減免社保只針對涉及險種的“單位繳費部分”,不是針對全部險種的全部繳費。企業一定不要忘記每月還是要代扣代繳個人社保費,如果有增員減員也要及時正常經辦操作。
03、誤以為醫保減半征收適用于“全國所有地區”
2月18日國常會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時,其實當時會議上只明確提出了養老、失業、工傷三險,并沒有提及醫療和生育保險。
2月20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各地可按實際情況,由省政府決策,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在確保待遇支付的條件下,階段性減半征收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 號)提出了階段性減半征收措施。
醫保發﹝2020﹞6 號文明確指出要根據地方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來實施。原則上當地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可實施,小于6個月的要看情況。而且已經實施階段性降費單位費率的既可繼續執行也可調整,但不得同時執行。
小結:
醫保能否采取減半征收措施需要看地方情況,這不是一個普適性,具有地方差異性。有些當地基金結余不多的有可能就不會采取減半征收措施;而且當地有的已經采取階段性降率的,也不能同時執行減半征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