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響,部分行業、企業面臨較大的生產經營壓力,勞動者面臨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勞動關系不穩定性增加,勞動關系矛盾逐步凸顯。為此,2月7日,人社部發布了2020年的第8號文件,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系,動員廣大職工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政策文字很長,內在核心就是:1、國家鼓勵用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2、國家鼓勵企業靈活安排工作時間;3、國家要求企業一定要規范用工管理。
為確保有序復工,助力疫情防控,很多地方采取了“錯峰返程、分批復工”的政策。
在此,依據現有法律規定,結合相關政策文件,北京三中院就企業依法有序復工復產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勞動法律問題一一回應。
問:企業因疫情防控無法按時復工,能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么?
答:可以。按照人社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要求,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同時,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北京市人社局在《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2號)中亦提出,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問:員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崗,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安排年休假么?
答:可以。按照人社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要求,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亦提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北京市人社局在《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2號)中也對此進行了強調。因此,若企業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通過與職工協商,采用待崗的方式穩定勞動關系并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
問:企業因疫情影響安排員工待崗的,待崗期間工資是否需要支付?
答:需依法支付。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按照人社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要求,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因此,對于企業因疫情防控與員工協商待崗的,企業仍需要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和生活費,即: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起發放生活費;而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況下,生活費標準為“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
當前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我們號召應加強對疫情期間勞動法律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堅持依法有序復工,合理理性維權。同時,在疫情當前的特殊時期,倡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有疫情防控大局意識和命運共同體意識,齊心協力,共防共治,互相體諒,共擔風雨,共渡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