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是否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來源:皖江人才網
時間:2025-01-12
作者:皖江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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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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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3年8月15日被某機械公司招收錄用,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6年6月15日,李某以家中有事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
公司勞資人員勸李某:近期單位正處于生產旺季,再工作1個月后離職,且勞動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單位。李某不聽勸告,隨即自行離開工作崗位。
后經公司查證,李某經熟人介紹到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另一家公司工作。該公司遂將李某和另一家公司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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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币簿褪钦f,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是書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時間是30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第1款:“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br />
經核實,李某共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直接損失10000元。據此,仲裁委裁決李某承擔賠償金額3000元,新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金額7000元。
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已成為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整體經營戰略的重點課題,因此,作為一名HR,學好勞動法至關重要,不僅能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風險,還是保護企業利益的重要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