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知與公司約定的試用期過長時,試用期已履行完畢,要求公司給予賠償金時,公司以約定試用期經過員工確認為由,拒絕支付。日前,湖南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維護員王先生致電本報,希望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9年7月,王先生大學畢業后應聘至湖南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擔任計算機維護員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6個月,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試用期內工資為125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2000元/月。 2010年2月份,王先生無意中了解到,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王先生認為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只有2年,但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且試用期內的月工資比轉正后少750元,僅因為試用期過長就少收入3000元。 于是,王先生向公司領導反映情況,要求補發超出4個月期限的試用期工資共計3000元,并重新與其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 公司領導稱,當初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是經過王先生確認的,且試用期長短可以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王先生既然自愿簽訂試用期為6個月的勞動合同,就應當遵守合同約定。 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王英帥律師。 王英帥律師認為,《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因此,王先生與湖南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依法不得超過2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針對王先生所遇到的情況,王英帥律師說,王先生可要求公司以其轉正后2000元/月的工資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即4個月,向自己支付賠償金,共計8000元。 王英帥律師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遇到勞動爭議,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1年,自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勞動者遇到權利被侵害的情形,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吳凱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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