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我在無錫一家私營企業工作,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合同(未簽勞動合同),并且公司招我的時候承諾的工資是1500,轉正之后2000,但是簽試用期合同時公司強行將工資降至1300,并未給我交社保。試用期于2004年2月4日結束后,公司并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
我想離開這家公司,請問我能否要求公司補償我的社保,及超過試用時間的工資該如何結算,我應該怎樣要求我的權利,并向哪些部門要求幫助?
回復:
你好,
首先感謝你對我們的信任。由于你陳述的事實過于簡單,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也只能作原則性的答復。
1、關于合同約定
試用期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規定,當承諾的工資與簽合同時的工資不一致時,你可以有權拒絕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既然你已經簽字了,關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只能按約定執行。
2、關于社保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你既然與企業簽訂有勞動合同,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有義務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在勞動者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給與其幫助和補償的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關于勞動合同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與否,不影響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存在。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你的試用期合同就是你的勞動合同,據此合同你享有勞動者的一切權利。
4、關于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定;(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你為企業提供勞動了,你就享有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工資標準的權利。
5、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有關規定,企業應當為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你不僅有權利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你還有權利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關于應當向哪個部門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企業提出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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