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半年,一直沒簽訂合同,現在被辭退了,但還有一部分工資沒能拿到,此時他應如何證明自己曾是該公司的員工,拿回余下的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五類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部門建議,勞動者應妥善保留以上證據,一旦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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