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加大了對欠薪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樣的規定,對于廣大農民工來說,無疑是個福音。欠薪不給,久拖不發,即使補發,能全額發放被拖欠工資,就已不錯,農民工哪里還敢奢望企業支付賠償金?而這樣的規定,對于企業來說,猶如當頭一棒,過去一些無良企業拖欠也就拖欠了,何時受到過處罰?更別說如此重的處罰了。
問題的關鍵是,這樣的規定“看上去很美”,能否兌現卻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恐怕沒有哪家企業在拖欠工資之后,會主動支付50%以上的賠償金。如果沒有政府強有力的手介入,沒有法院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兌現,實在很令人擔心,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也不會抱有多大的希望了,這樣一來,規定的初衷再好,最后恐怕也只能淪為紙上談兵。
既然已經出臺了這樣的規定,就應該堅決做到有令必行,違禁必糾,有禁必止,令出法隨。只要是敢違抗規定,對拖欠工資不發者,就必須采取強制措施,強令企業如數兌現,這既是樹立政府威信的需要,也是樹立法規威信的需要,更是保護工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執行這條規定,必然會遇到各方的阻力,除了來自企業的阻力外,還有來自政府部門的阻力。因為某些政府部門可能會擔心,要是采取強制措施,強迫企業兌現規定,賠償被拖欠者工資的50%以上,企業會認為如此做法太過“絕情”,會因此而趕走企業,會嚴重影響本地的GDP,會影響到自己任上的政績,影響到自己的升官與前途。而被拖欠農民工的工資無論拖欠多少,拖欠多久,都不會影響到政府的政績,不會影響到官員的前途。從這個角度來講,這條規定能否得到認真落實,關鍵在于政府。
因此,在這樣的規定中,如果只強迫企業必須兌現賠償責任,卻缺少對執行不力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責任追究,那么政府職能部門就有可能不作為,就有可能替企業說話,又如何積極保護受害農民工的利益呢?因此,為了避免這條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淪為不能“充饑的畫餅”,還需有關部門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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