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應說,他是金華職業(yè)技術學院的畢業(yè)生,不久前,他聯(lián)系了市區(qū)一家公司的助理職位,前幾天公司方面有了回音。但是在和人事經(jīng)理交談時,對方提出試用期3個月,每個月工資600元,轉(zhuǎn)正后月薪1200~1500元,轉(zhuǎn)正以后再簽訂合同等條件。他擔心沒有合同保障,試用期滿后得不到應有的待遇。
小應說,這不是他杞人憂天,他的一個老鄉(xiāng)是去年的畢業(yè)生,在去年年底一次招聘會上,被一家公司聘用。老板聲稱,試用期3個月,一次性發(fā)薪水 1500元,試用期滿正式錄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考慮就業(yè)形勢比較嚴峻,他當時就答應了。在試用期期間,為了能夠留下來,他表現(xiàn)得十分積極,可在眼看試用期將滿的時候,老板卻告訴他不用上班了,原因是他不適合做這份工作,最后甩出800元錢給他作為這3個月的“辛苦費”,將其打發(fā)了。
那么,試用期到底有什么規(guī)定?浙江禾平律師事務所楊律師說,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nèi),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xù)計算的自然天數(shù)。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說,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這多半是用工者為了逃避勞動合同的約束和《勞動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價勞動力。只有簽訂了正式的勞動(聘用)合同,雙方才可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
再次提醒求職者,在找工作時,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對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計劃,不要因為求職心切,匆匆忙忙地簽了勞動合同,誤入試用期陷阱。
若單位執(zhí)意要先試用后簽約,那必須有自我保護意識。在試用期間,一定要保存好工資簽收單、工作證等證據(jù),證明你與單位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旦單位以“試用期”滿為名炒你魷魚,可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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